法律科普法律科普丨医疗机构的“生死簿”——病历管理的相关合规问题2
来源: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作者: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发布:10-27 09:49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与其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医疗团队万欣主任合作的医疗法律科普类专栏——《“万”有引力》震撼来袭!本专栏将用「以案聊法」的形式向广大医疗机构解读当前最新的卫生健康法治领域的内容,以期与众医疗机构互相学习,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万”有引力》栏目以医“法”医“规”为第二专题专辑,重点讲述医疗机构合规领域应当注意的内容。
医“法”医“规” 第2期
——病历管理的相关合规问题2
刘某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高某之子(以下简称刘甲)于2012年12月27日因“发热伴咳嗽伴喘憋1天”,三次在其二人陪护下在某医院门诊就诊,后因病情加重于当晚入住该院。2013年1月11日,刘甲在该院去世。刘甲之父刘某、之母高某认为某医院对刘甲的诊疗存在过错,造成了刘甲的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1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为证明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提交了刘甲在该院门诊就医的病历手册。病历手册中医务人员书写的门(急)诊病历字迹潦草以致难以辨认,最终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中无法识别病历内容。司法鉴定机构经鉴定,出具如下鉴定意见:某医院对刘甲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医疗过错与刘甲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0%—80%。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情况,在鉴定意见认定的过错参与度范围内,综合考虑酌定某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并最终判令该院向二原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病历原因导致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无法进行的,最终往往也会造成院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果。因此虽然病历管理相关合规问题对应的行政处罚金额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并不算高,但其背后隐藏的民事责任风险却是巨大的。所以,民营医疗机构在执业中应当对病历管理的合规问题高度重视。
此外,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将会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说是在推定医疗机构过错时不再允许医疗机构反证。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之前多数法院认为,第五十八条的表述为“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故该三种法定情形之存在,应当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即使存在该三种情形,也不能推定医院有过错构成侵权。此时应当允许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该三种情形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谓之“举证责任缓和”。然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侵权责任编)系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三处修订:第一,将“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修订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删去了一个“因”字;第二,增加“遗失病历资料”这一情形;第三,将“销毁病历资料”修订为“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其中,普遍意见认为删去这个“因”字后,更加明确地表明了这是“不可推翻的推定”,更加明确地表明了法律的态度:医院一旦被证明存在法定三种情形,只要患者是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即推定医院存在过错,而无须再委托司法过错鉴定。
一、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简介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以下简称“分会”)是一个围绕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患关系服务、自律维权服务、医院管理的法律合规服务与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完善、投融资服务、调研及教育培训服务等领域开展工作的分会。
分会设立投融资部、合规部、课题成果部、培训部、自律维权部五大部门。分会人员的地域分布覆盖全国各省份;行业分布覆盖公共法律服务尤其是医疗法律服务相关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医疗、健康、药品等;分会人员按相关业务特长划分组成,分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界别、专业律师界别、院校专家界别、医疗产业界别、药品企业界别、投融资界别等。
二、天霜律所简介
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化的精品律师事务所,以医药卫生、金融投资、教育产业、法律顾问、家事房产为专长,并有多个专业律师团队,涉及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劳动人事争议、商事仲裁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及企事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领域。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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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0)10-58220018转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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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B座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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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欣律师,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主任、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执业19年,2016年当选全国优秀律师。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卫生健康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组长,司法部“八五”普法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中共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专家,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优秀律师、首届朝阳区优秀律师、标兵青年律师;朝阳区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众多荣誉称号。 近 期 活 动 精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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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通知
●主会场日程 | 关于召开2025年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行业发展大会的通知(第三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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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党建引领,服务兴会”的发展理念,以汇聚社会力量,建设健康中国为发展愿景;以行业需求为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践行服务立会、自律强会、维权护会、指导促会的办会宗旨;以发展和规范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使命担当;通过构建行业标准体系,实施国家级行业评价;搭建互联网+医协体云平台等创新举措,着力推动行业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遵循以产业链赋能、学术链引领、人才链支撑、资金链保障四链协同发展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政企桥梁作用,积极营造优质的社会办医生态。
协会总部设于北京,现设有11个职能部门,涵盖法律事务、会员组织、质量评价、学术培训、信息网络、保险事业和国际医疗等核心业务领域,构建了覆盖全国的96个专业分支(代表)机构和230余个地方协会网络体系。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别由社会、国有和私人资本投资或举办,目前,全国现有50余万家医疗机构,其中医院机构近2.7万家,占全国医院总量70%。已发展成为全球数量最多和最具行业影响力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协会,其专业贡献获得了国际国内卫生健康界领域的高度认可。
展望未来,本会将持续深化行业服务创新,积极推动公立与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发展,助力构建我国多元化办医格局。我们诚邀社会各界携手同行,共同推进卫生健康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健康需求,为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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