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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丨知情同意书可以成为医院的“免死金牌”吗
《“万”有引力》栏目将以医生学“典”为第一专题专辑,重点讲述“民法典”对卫生健康领域的影响。
作为患者,当你拿到一份知情同意书需要签署时,是否惴惴不安,担心万分之一的“万一”发生之后,自己的权益保障无处伸张?
作为医院,当拿到一份已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时,是否就相当于拿到了一张“免死金牌”,认为告知即免责?
本期医生学“典”第一辑就来谈谈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以知情同意书为例)的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即当格式条款存在以下情形时无效:
1.违反《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2.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图:医院知情同意书中常见的格式条款
1、加大了对于患者的保护,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降低了争议解决的难度。
2、明确了医疗机构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的程度,必须使对方予以注意或理解。实际上医方的告知义务就明显加重了。医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告知已经提示对方予以注意或理解。
医院或者医生如何举证证明自己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解释达到使患者注意并理解的程度呢?这其实已经成为医疗机构不得不予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实践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请患者手抄一遍“已知悉内容”,但如果能辅之以律师见证、录音录像,则证明力更强。
因此,[张姓病患]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医院主张患者在住院材料中按手印认可,应视为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医院提供的相关材料系医院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医院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其格式合同中载明的留陪人义务应该向留陪人进行明确说明,而非仅告知患者即意味着其留陪告知义务的完成,因此医院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患者住院期间,在应留陪人而未有陪人的情况下,医院应加强对患者的看护护理;同时,医院亦未举证证明在患者的亲属到院时,已经告知亲属有关患者需陪护的事宜。因此驳回了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医生学“典”知识点
相关介绍
一、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简介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以下简称“分会”)是一个围绕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患关系服务、自律维权服务、医院管理的法律合规服务与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完善、投融资服务、调研及教育培训服务等领域开展工作的分会。
分会设立投融资部、合规部、课题成果部、培训部、自律维权部五大部门。分会人员的地域分布覆盖全国各省份;行业分布覆盖公共法律服务尤其是医疗法律服务相关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医疗、健康、药品等;分会人员按相关业务特长划分组成,分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界别、专业律师界别、院校专家界别、医疗产业界别、药品企业界别、投融资界别等。
二、天霜律所简介
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化的精品律师事务所,以医药卫生、金融投资、教育产业、房产家事、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诉讼为专长,并有多个专业律师团队,涉及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劳动人事争议、商事仲裁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及企事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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