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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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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丨知情同意书可以成为医院的“免死金牌”吗

来源: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作者: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发布:2021-09-08 10:11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与其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医疗团队万欣主任合作的医疗法律科普类专栏——《“万”有引力》震撼来袭!本专栏将用「以案聊法」的形式向广大医疗机构解读当前最新的卫生健康法治领域的内容,以期与众医疗机构互相学习,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万”有引力》栏目将以医生学“典”为第一专题专辑,重点讲述“民法典”对卫生健康领域的影响。

医生学“典”   第1期
知情同意书可以成为医院的“免死金牌”吗?

作为患者,当你拿到一份知情同意书需要签署时,是否惴惴不安,担心万分之一的“万一”发生之后,自己的权益保障无处伸张?

作为医院,当拿到一份已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时,是否就相当于拿到了一张“免死金牌”,认为告知即免责?

本期医生学“典”第一辑就来谈谈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以知情同意书为例)的影响。


案  例
一张姓患者在住院期间,被发现于凌晨躺于门诊楼下(过程无目击者无监控显示),被发现后自诉心前区不适,查体发现口唇紫绀。医院立即抢救,患者仍然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患者主张医院未向患者及家属作出明确的需要陪护的警示、提示或说明,承担责任。
患者入院时在多份告知文件上按过手印。其中,入院宣教中的住院注意事项载明:监护,住院期间需留陪人,陪人请自觉遵守陪护制度……;医患伙伴关系合作协议书第十条载明:请您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或二名,……。否则出现自杀、意外伤害等情况,一切后果自负;护理风险知情同意书的特别告知载明:患者住院期间家属需24小时床旁陪护。医院因此主张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不承担责任。

那么患者在告知文件上的签字或摁手印能让医院免责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即当格式条款存在以下情形时无效:

1.违反《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2.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该格式条款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图:医院知情同意书中常见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此次对格式条款的修改,在“知情同意书”方面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大了对于患者的保护,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降低了争议解决的难度。

2、明确了医疗机构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的程度,必须使对方予以注意或理解。实际上医方的告知义务就明显加重了。医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告知已经提示对方予以注意或理解。

医院或者医生如何举证证明自己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解释达到使患者注意并理解的程度呢?这其实已经成为医疗机构不得不予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实践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请患者手抄一遍“已知悉内容”,但如果能辅之以律师见证、录音录像,则证明力更强。

因此,[张姓病患]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医院主张患者在住院材料中按手印认可,应视为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医院提供的相关材料系医院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医院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其格式合同中载明的留陪人义务应该向留陪人进行明确说明,而非仅告知患者即意味着其留陪告知义务的完成,因此医院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患者住院期间,在应留陪人而未有陪人的情况下,医院应加强对患者的看护护理;同时,医院亦未举证证明在患者的亲属到院时,已经告知亲属有关患者需陪护的事宜。因此驳回了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医生学“典”知识点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知情告知文书中告知病情、手术风险的格式条款,一般不作为医方免责的理由,但是未告知却被视为过错。该条款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医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告知,如果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话,是不能被视为无效条款的。因此本条的规定,是鼓励医疗机构恰当进行知情告知,合理降低自身法律风险,医疗机构必须使对方予以注意或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相关介绍


一、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简介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以下简称“分会”)是一个围绕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患关系服务、自律维权服务、医院管理的法律合规服务与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完善、投融资服务、调研及教育培训服务等领域开展工作的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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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简介
万欣律师,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主任、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执业19年,2016年当选全国优秀律师。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卫生健康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组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医药卫生专委会主任;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共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顾问团特聘律师,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的主讲专家,中央广播电台、北京广播电台、健康报、法制日报、法制晚报等媒体的专家库成员。入选司法部优秀人才库、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北京政法系统“十百千”人才工程,当选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优秀律师、首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首届朝阳区优秀律师、标兵青年律师,荣获北京市律师楷模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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