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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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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丨 “好心办好事”,费用谁来担?

来源: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作者: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发布:2021-09-08 10:15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与其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医疗团队万欣主任合作的医疗法律科普类专栏——《“万”有引力》震撼来袭!本专栏将用「以案聊法」的形式向广大医疗机构解读当前最新的卫生健康法治领域的内容,以期与众医疗机构互相学习,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万”有引力》栏目将以医生学“典”为第一专题专辑,重点讲述“民法典”对卫生健康领域的影响。

医生学“典” 第2期

“好心办好事”,费用谁来担?
——无因管理新规有望降低医院损失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医患关系中医院乐于助人产生的成本谁来承担?医院为“无主”病人垫付了医疗费后可否要求被救助人偿还医疗费呢?
本期医生学“典”就来谈谈民法典中无因管理的新规。

案  例
李某在某医院进行了内置引流管手术,后常规检查时,医院发现李某引流管脱落,病情严重。由于医疗设备条件有限,该医院立即将李某送至上级医院救治。但李某拒绝向上级医院缴纳医疗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该医院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李某垫付医疗费15,000元。催付偿还医疗费无果,该医院起诉李某要求偿还垫付的医疗费及利息。

医生学“典”知识点
《民法典》第121条概括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上面案例中,法院认为:医院在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李某垫付医疗费15000元,李某理应偿还,医院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关于无因管理制度,医院等医疗机构需注意:
1.若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如强行为患者提供其已明确拒绝的可替代性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无权要求患者偿还由此支出的费用。但是,患者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如自杀等情况除外。
2.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进行无因管理时,应当采取有利于患者的方法。若中断管理对患者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即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应从保障患者的最大化利益出发,并且不得无故中断对患者必要的诊疗。
3.若患者对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进行事后追认,如对已接受的诊疗服务进行书面确认,自愿接受后续治疗,或支付了相应医疗费的,视为从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时起,双方已成立委托法律关系,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医疗机构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同时,对于“无主病人”,我们也要注意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该法条的内容说明了:
对于危重病人的诊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不能适用无因管理规则。
其意义在于:明确医师对急危患者、危重病人应当立即进行诊治、抢救或转诊,不得拒绝救治处置。
所以,医疗机构诊疗“无主病人”时,应遵守适当管理义务:
1.对“无主病人”进行适当诊疗并履行适当安全保护义务;
2.在提供诊疗过程中应积极寻找受益人;
3.及时向受益人报告有关治疗情况、交付代为管理的“无主病人”的财产。

相关介绍


一、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简介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以下简称“分会”)是一个围绕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患关系服务、自律维权服务、医院管理的法律合规服务与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完善、投融资服务、调研及教育培训服务等领域开展工作的分会。

分会设立投融资部、合规部、课题成果部、培训部、自律维权部五大部门。分会人员的地域分布覆盖全国各省份;行业分布覆盖公共法律服务尤其是医疗法律服务相关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医疗、健康、药品等;分会人员按相关业务特长划分组成,分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界别、专业律师界别、院校专家界别、医疗产业界别、药品企业界别、投融资界别等。

诚邀诸位加入卫生健康法治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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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天琪
邮箱:suntianqi@t-s-law.com
微信:15011493045

二、天霜律所简介

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化的精品律师事务所,以医药卫生、金融投资、教育产业、房产家事、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诉讼为专长,并有多个专业律师团队,涉及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劳动人事争议、商事仲裁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及企事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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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简介
万欣律师,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主任、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执业19年,2016年当选全国优秀律师。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卫生健康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组长,司法部“八五”普法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中共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专家,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优秀律师、首届朝阳区优秀律师、标兵青年律师;朝阳区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众多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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