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介绍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科普>详情

法律科普

法律科普丨医疗机构的“生死簿”——病历管理的相关合规问题2

来源: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作者: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发布:2021-10-27 09:49
法律科普丨医疗机构的“生死簿”——病历管理的相关合规问题2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与其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医疗团队万欣主任合作的医疗法律科普类专栏——《“万”有引力》震撼来袭!本专栏将用「以案聊法」的形式向广大医疗机构解读当前最新的卫生健康法治领域的内容,以期与众医疗机构互相学习,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万”有引力》栏目以医“法”医“规”为第二专题专辑,重点讲述医疗机构合规领域应当注意的内容。

医“法”医“规”  第2期

医疗机构的“生死簿”

——病历管理的相关合规问题2


案  例

刘某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高某之子(以下简称刘甲)于2012年12月27日因“发热伴咳嗽伴喘憋1天”,三次在其二人陪护下在某医院门诊就诊,后因病情加重于当晚入住该院。2013年1月11日,刘甲在该院去世。刘甲之父刘某、之母高某认为某医院对刘甲的诊疗存在过错,造成了刘甲的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1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为证明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提交了刘甲在该院门诊就医的病历手册。病历手册中医务人员书写的门(急)诊病历字迹潦草以致难以辨认,最终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中无法识别病历内容。司法鉴定机构经鉴定,出具如下鉴定意见:某医院对刘甲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医疗过错与刘甲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0%—80%。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情况,在鉴定意见认定的过错参与度范围内,综合考虑酌定某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并最终判令该院向二原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知 识 点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病历原因导致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无法进行的,最终往往也会造成院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果。因此虽然病历管理相关合规问题对应的行政处罚金额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并不算高,但其背后隐藏的民事责任风险却是巨大的。所以,民营医疗机构在执业中应当对病历管理的合规问题高度重视。

此外,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将会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说是在推定医疗机构过错时不再允许医疗机构反证。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之前多数法院认为,第五十八条的表述为“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故该三种法定情形之存在,应当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即使存在该三种情形,也不能推定医院有过错构成侵权。此时应当允许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该三种情形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谓之“举证责任缓和”。

然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侵权责任编)系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三处修订:第一,将“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修订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删去了一个“因”字;第二,增加“遗失病历资料”这一情形;第三,将“销毁病历资料”修订为“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其中,普遍意见认为删去这个“因”字后,更加明确地表明了这是“不可推翻的推定”,更加明确地表明了法律的态度:医院一旦被证明存在法定三种情形,只要患者是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即推定医院存在过错,而无须再委托司法过错鉴定。

相关介绍


一、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简介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以下简称“分会”)是一个围绕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患关系服务、自律维权服务、医院管理的法律合规服务与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完善、投融资服务、调研及教育培训服务等领域开展工作的分会。

分会设立投融资部、合规部、课题成果部、培训部、自律维权部五大部门。分会人员的地域分布覆盖全国各省份;行业分布覆盖公共法律服务尤其是医疗法律服务相关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医疗、健康、药品等;分会人员按相关业务特长划分组成,分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界别、专业律师界别、院校专家界别、医疗产业界别、药品企业界别、投融资界别等。

诚邀诸位加入卫生健康法治分会!
【加入方式】:
联系人:孙天琪
邮箱:suntianqi@t-s-law.com
微信:15011493045

二、天霜律所简介

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化的精品律师事务所,以医药卫生、金融投资、教育产业、法律顾问、家事房产为专长,并有多个专业律师团队,涉及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劳动人事争议、商事仲裁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及企事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领域。

联系方式

电话:010-58220018

传真:+86-(0)10-58220018转8008

邮箱:office@t-s-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B座1701

网址:http://www.t-s-law.com


三、律师简介
万欣律师,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主任、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执业19年,2016年当选全国优秀律师。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卫生健康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组长,司法部“八五”普法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中共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专家,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优秀律师、首届朝阳区优秀律师、标兵青年律师;朝阳区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众多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