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会员风采丨一脉阳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解读二 出租科室与服务外包
“科室承包”与服务外包
出租科室与出租场地
医院出租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主要指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各单位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的一种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的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不得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给个人。
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一)各单位6个月以内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自行审批,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各单位6个月(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预算管理医院。各医院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医院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审批。各医院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医学科学院所属医院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报医学科学院审批;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经医学科学院审核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其他预算管理医院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