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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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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西省出台“新政” 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来源:山西晚报山西头条 作者:采写:要维维 编辑:王冠兴 发布:2016-05-16 16:39
即日起,有资质人员可在全省范围依法开办个体诊所。5月1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获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我省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支持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体诊所或执业。与此同时,放宽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可在我省设区城市设立独资医院。取消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时限,社会办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申请医保、新农合定点。

【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鼓励名老中医开办诊所】

今后,我省将按照国家及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区域内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将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同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我省将通过下放设置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放宽准入范围,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

未来,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将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意见》明确指出,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支持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体诊所或执业。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及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及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或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

大力支持我省医疗机构与省外、境外医疗机构进行技术交流或合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宽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可在我省设区城市设立独资医院。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将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医师多点执业 地点数量限制将取消】

即日起,我省将取消多点执业的执业地点数量限制。医师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从而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

扶持社会办医做强做大,我省将加强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医学教育、参加学术活动、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组织。

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其规范化管理和医疗科研水平。将社会办医纳入全省临床重点专科评选范围。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资源共享,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会办医可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及消毒供应委托给其他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建立双向转诊关系,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率。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土地可划拨】

今后,在我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意见》指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社会办医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社会办医储备用地。相关部门可以采用划拨、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为社会办医提供建设用地。

即日起,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我省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我省支持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民政、商务、工商、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将按照我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登记手续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办医的相关审批、登记提供便捷服务。

税收方面,对社会办医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医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社会办医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将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社会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按规定减半或全部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社会办医符合条件 可申请医保、新农合定点】
     
我省将取消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时限。即日起,包括社会办医在内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即可申请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及时纳入定点范围。

医保、新农合定点社会办医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城镇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保基金支付凭证。    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在保证相关技术要求标准不降低的基础上,对于服务范围、服务量等非技术标准原则上不做要求。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

社会办医将纳入我省等级医院评审、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同时,社会办医也将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范畴。

未来,我省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