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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2016-03-28 15:52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实施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随着 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同时,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工业化等也给卫生服务体系带来新的挑战。在政府保 障人民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发展社会办医,可以扩大卫生资源供给,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 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对医疗资源配置发挥“鲶鱼效应”和“倒逼效应”,使卫生资源配置更合理,系统运行更高效。因此,促进社会 办医加快发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出台云南省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对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

 发展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创新医疗服务供给模式,着力扩大医疗服务供给,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实现以人民的身体健康为重要内涵的小康社会。

 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共同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待遇平等,政策保障。强化监管,规范运行。

三、全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目标

 科学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足够发展空间,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使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公平待遇、参与平等竞争。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形成多样化、多层次、功能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的25%左右。

 四、《实施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规划引导。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职责、布局和规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实现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合理分布;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

 二是加大发展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条件。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社会办非营利性机构与同行业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放宽社会办医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精神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和中医药养生保健、特色康复机构;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三是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全面实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制,鼓励探索“统一注册,全区域通用”的区域注册制度;积极开展以医疗技术、医疗服务、医疗队伍、医疗科研和医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自筹资金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HIS、LIS、PACS等临床信息系统建设;鼓励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

 五、《实施意见》提出了政策措施保障

 一是完善规划和土地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社会办医用地。鼓励盘活自有存量土地用于医疗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从事医疗设施建设,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是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 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 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经认定获得非营利组 织免税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是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PPP项目建设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新三板挂牌或发行债券,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五是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执行同等的准入、退出、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等政策。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将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保险理赔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六是落实价格收费优惠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是完善监管机制。建 立健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 罚信息,把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 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和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 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治措施。

 八是营造良好氛围。充 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 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对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要求。注重解决操作层面问题,突出了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突出系统性。结合全省社会办医发展现状及问题,以《实施意见》对全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提出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的25%左右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实际床位数低于总量25%的地区,除县级医院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扩建公立医院。从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放 宽社会办医准入条件、服务领域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支持重点专科建设,积极引进培养人才,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 位,实施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强业务合作等方面安排部署了主要工作任务。把国务院《通知》的精神融入到了《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 

 二是突出可操作性。理顺省级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相关任务的部门分工,把《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在省级层面明确责任,各项任务有牵头部门来督促执行;发展目标是与国家的规划纲要目标保持一致和我省社会办医的现状确定的,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