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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2022-10-24 15: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委)价监竞争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专项工作任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防范医疗美容服务虚假宣传行为规范
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在商业营销过程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公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1、不得利用会议、讲座、电话、健康咨询、上门推销等途径,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不得在经营场所内或宣讲会、推介会、展销会、展览会等场合,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不得利用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定、虚假抢购等营销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5、不得通过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虚构收藏量、关注量、点赞量等流量数据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不得通过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种草笔记”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事实虚假营销互动。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7、不得在医疗美容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标注内容之处的其他信息,进行虚假标注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8、不得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医疗美容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1、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主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法,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查处。
2、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且应与经营场所上价格公示一致。违者,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查处。
3、医疗内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查处。
4、网络交易平台为医疗美容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明码标价的规范。违者,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予以查处。
5、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采用划线价、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查处。
6、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采用低价耗材冒充高价耗材、多计耗材使用数量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不得采用分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低价医药项目套用高价医药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