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社会办医互联网医院热火朝天,国家政策利好法律法规保驾护航
引言
新冠肺炎疫情暂时告一阶段,在疫情期间大放异彩的互联网医院再次受到重点关注。但关于互联网医院的成立、运营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却很少有人去了解。
一、互联网医院的模式
二、 互联网医院的证照
1、准入前提: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目前,具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包括:山东、浙江、广东、四川、云南、宁夏、新疆。
实践中,《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生效后,新建的互联网医院必须在已经完成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地区提出申请,否则不具备准入的前提条件。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生效前在非上述地区设立的互联网医院,可能面临着等待地方政策出台整改或者严重违法的风险。
2、证照:互联网医院并没有单独的证照,所有的互联网医院目前都需要挂靠实体医院或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活动必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提供。
对于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或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需要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执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或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同时,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无论新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还是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只要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还应当申请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增加“互联网医疗”项目。
我们注意到部分地方性文件中(如四川省),已经对新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卫医发【2018】10号文《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对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适用两证合一的申请。
三、互联网医院实际运营主体的证照
五、 合作协议
三个文件生效后,合作协议的起草多以通过互联网医院的审批为目的,为框架性协议,各方后续一般还需要签署补充协议落实细节。补充协议是否要提交监管部门暂时没有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补充协议与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不一致,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个文件出台后,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实则与医院和医疗机构的准入门槛基本一致,任何一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在符合法律要求的资质、流程的前提下,都具备申办互联网医院的条件。同时,互联网医院属于创新行业,法律法规也亟待进一步完善,我们也期待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更加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