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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2020年医疗卫生人员学分有变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医师公社 作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医师公社 发布:2020-06-15 13:48
6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今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在学分授予方式、继教方式等方面均有所改变,缓解了工学矛盾为基层减负。


1.必修内容增加,重点加大基层培训力度

将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传染病防控和卫生应急等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年度必修内容。

重点加大对医院非传染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2.线上线下所获学分相互补充,不限于I、II类划分

医务人员参加远程和面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学分可不限比例相互补充,学分授予可不限于I、II类划分。

3.参加疫情一线工作可视为完成继续医学教育

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攻关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4.参加疫情防控专题培训人员可授予学分

对参加国家组织的“疾控大培训”等疫情防控专题培训的人员,可授予相应学分。

5.可结合疫情,改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方式

各地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适当调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方式。

可根据需要将2020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执行方式调整为线上学习,调整后项目仍参照面授项目管理。




文件原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

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20〕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学(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中持续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缓解工学矛盾为基层减负,更好地满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优质培训资源的需求,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合理调整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内容与要求

进一步强化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员培训工作,加强对重症救治、院感控制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将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传染病防控和卫生应急等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年度必修内容。

重点加大对医院非传染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各地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适当调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方式。

医务人员参加远程和面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学分可不限比例相互补充,学分授予可不限于I、II类划分。

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攻关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对参加国家组织的“疾控大培训”等疫情防控专题培训的人员,可授予相应学分。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做好相应人员的范围界定、信息汇总、学分核验及相关解释工作。

二、调整优化继续医学教育方式

充分发挥远程教育方便快捷的优势,鼓励和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适时、分批增补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征集优秀课件,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应用,促进共享。

各地可根据需要将2020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执行方式调整为线上学习,调整后项目仍参照面授项目管理。各项目申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并补充在线教学网址等信息。

三、优化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资源配置

为进一步丰富优质远程医学教育资源供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教育中心组织论证增补一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并根据需要稳步推进实施。

评估论证工作要严格坚持质量标准,强化优中选优和动态调整,逐步实现评估论证、监管工作常态化。

评估要求与专家论证结果通过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网址:http//icme.ncme.org.cn)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加强指导,鼓励和支持面授项目申办单位与有条件的远程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合作,整合相同类别、重复内容的项目,将优质面授项目制作为远程教学课件,促进优势资源共建共享,不断提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坚持公益性,强化监督管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指导各单位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申办单位对所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负主体责任。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对远程教学内容的制作和播放负主体责任。

项目申办单位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要加强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学员反馈和培训质量评价机制,确保培训实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管,对各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抽查评估,加大通报力度。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