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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医生集团管理办法来了!

来源:看医界 作者:周伯通 发布:2019-04-19 18:22

全国首个医生集团管理办法来了!


随着近年来医生多点、自由执业大潮的到来,每月近百家医生集团注册成立,涌现近千家医生集团,该如何进行管理呢?近日,已经开放了医生集团工商注册的山东济南,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就重磅发布了《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机会让业界一睹政府主管部门对医生集团业态的态度和管理思路。


鼓励大医院医生加入医生集团!


据了解,2018年7月,经济南市政府同意,原济南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原济南市工商局、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出台《关于实行医生集团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放开医生集团工商注册,至今有多达105家医生集团在济南注册成立。


据《看医界》查询,政策放开后,出现了医生集团公司抢注现象,105家济南注册的医生集团中,有17家医生集团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分别注册了脊柱、脑科、心血管等17个领域的医生集团,还有11家医生集团的法人代表也同为一人。


医生集团注册的井喷,接下来当然就是鼓励医生加入医生集团了。


众所周知,目前不少医生集团的医生身份还是体制内全职雇员,那么济南鼓励公立医院医生加入医生集团吗?政策给出了明确而又肯定的答复:


《办法》明确表示,鼓励三级医院的医师参加医生集团,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为下级医疗机构提供同质化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而且医生集团还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可见,济南希望通过医生集团的方式,来推进市场化的分级诊疗,实现大医院医生的自主流动。


可以预见的是,在政策的刺激下,将有不少公立医院医生创办或加入医生集团,组织医生到基层执业。


医生加入医生集团:多点执业无需备案!


众所周知,目前医生集团组织医生多点执业时,虽然是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但医生还是要进行多点执业备案,增加执业点。


如今根据济南的管理办法:“医生集团的医务人员在合作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不需进行多机构备案。”


也就是说,一旦医生加入了医生集团,医生集团在指派到合作医院,就不再需要进行多点执业备案。


需要说明的有两点:第一点:这个政策一旦实施,也仅限于济南市,跨区域执业还是要进行申请或备案的;


第二点:医生到医生集团合作的医疗机构执业时,文件强调: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掌握该医生集团人员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也就是说,识别医生集团医生的身份任务,交给了合作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确认前来执业的医生的身份。


医生集团可为医患纠纷责任承担主体


众所周知,目前多点执业医生不管是否加入医生集团,只要出现医疗纠纷,患方提出赔偿诉求的对象一定是医院,即使是当事医生是加入了医生集团多点执业,在卫生主管部门看来,承担责任的主体一定是医疗机构。


如今济南的《办法》明确表示:“患者与医生集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律责任。医生集团和合作医疗机构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及医疗质量安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等责任。”


前提是,“医生集团组织有资质的医务人员到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需要与该医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私保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等方面的责权利。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掌握该医生集团人员信息。”


也就是说,一旦患方和医生集团发生医患纠纷,患方可以找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处理,然后医疗机构和医生集团按照事先的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就意味着,医生集团成为了政府部门认可的具有承担医疗纠纷责任的法人主体,这对于医生集团的对位来说是一大提升。


当然为了保障医生集团医生及患者的利益,济南政策明确要求,医生集团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合二为一时代来了!


关于医生集团的类型,《办法》还明确将医生集团分为4种类型:设有自身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依托其他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经纪服务型医生集团、信息服务型医生集团。


《办法》表示:拟设置有自身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经过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执业登记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允许开展医生集团活动”。


也就是说,未来医生集团举办的医疗机构,经过审批,可以获得“允许开展医生集团活动”的执业许可。


因此,整个管理办法读下来,最大的亮点就是,不仅将医生集团纳入政府监管体系,医生集团的地位也迎来了巨大提升,相信政策正式出台后,山东乃至全国,又将迎来新一轮医生集团浪潮。


附件1:济南市医生集团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生集团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济南市卫生健康事业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和《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关于明确医生集团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生集团包括设有自身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依托其他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经纪服务型医生集团、信息服务型医生集团。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医生集团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医生集团的注册登记


第四条 设立医生集团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可申请经济类型为合伙制或公司制。医生集团的出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出资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五条 商事主体资格登记时,医生集团可以作为行业使用。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归属到“卫生和社会工作”大类。登记名称原则上为“地域名称+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医生集团+(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条 医生集团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实体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从事医疗经纪服务的医师,在机构注册后,可以在企业住所开展相应的医疗经纪业务。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师,经注册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三章 医生集团的执业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 从事医疗经纪服务的医生集团,应当具备满足工作要求的设施设备,可以不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执业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第八条 从事医疗信息服务的医生集团,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进行管理。


第九条 拟依托其他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医生集团,应当向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设置医生集团备案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医生集团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六)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七)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受理符合第九条的设置备案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出具《设置医生集团备案回执》,并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备注“允许开展医生集团活动”。


第十一条 拟设置有自身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自身实体医疗机构拟设置为三级的,根据《管理规程》,向有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资信证明;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八)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受理医生集团提交的三级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设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生集团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执业登记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允许开展医生集团活动”。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拟设置有自身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自身实体医疗机构拟设置为二级及以下的,根据《管理规程》、《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向有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执业登记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执业登记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允许开展医生集团活动”。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依托其他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双方合作发生变更或失效等情况时,需要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双方签署同意的协议书。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备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生集团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

(三)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医生集团的命名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管理规程》关于名称的相关规定,执业登记名称原则上为“地域名称+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医生集团”。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七条 医生集团开展诊疗活动的范围应当与医师执业范围一致,并在合作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医生集团开展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医生集团的医师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医师的主执业机构可注册在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 医生集团组织有资质的医务人员到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需要与该医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私保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等方面的责权利。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掌握该医生集团人员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生集团的医务人员在合作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不需进行多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生集团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三条 医生集团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医生集团开展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三级医院的医师参加医生集团,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为下级医疗机构提供同质化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医生集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生集团与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保证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医生集团共同实施监管。设有自身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和依托其他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生集团,均由实体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生集团诊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等级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 医生集团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医生集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医生集团诊疗活动的举报。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医生集团纳入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医生集团和医务人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医生集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信用管理指标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患者与医生集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律责任。医生集团和合作医疗机构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及医疗质量安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等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生集团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医生集团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管理规程》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