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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明确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来源:高端私人医生服务 作者:高端私人医生服务 发布:2019-09-20 10:01

8月22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其中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此前二审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建议增加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内容,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今天审议的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此外,二审稿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对此,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这一禁止性规定。不过,三审稿仍保留了二审稿的上述条款,并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如果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草案三审稿中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而针对社会办医,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社会办医享受公立医院同等税收优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指出,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试验性医学研究、医疗器械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明确举办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对此,草案三审稿中明确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


草案三审稿中还整合了有关内容,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医疗器械方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18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97434个,其中公立医院12032个,民营医院20977个。


为促进社会办医,草案三审稿中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同时,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还将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

此外,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的理念也在草案三审稿中得到体现。


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与之有关的多条规定。其中,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国家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水平。


老年人健康管理方面,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采取措施完善对老年人的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


此外,还增加了国家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规定,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基本护理需求等。


“强基层”作为医改的重点内容之一,此次在草案三审稿中也得到进一步强化。比如在总则中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记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中还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国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