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介绍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动态>详情

行业动态

重磅新政:新版诊所基本标准来了!

来源:看医界 作者:魏小湘 发布:2019-11-15 14:09

诊所设置基本标准要改了!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提出在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先行使用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对比2010版《诊所基本标准》,本次修订版有哪些亮点?《看医界》为您盘点。

医生多点执业也可以当诊所负责人?

多点执业医生能否当诊所负责人?这一问题此前一直是困扰不少兼职创业医生的疑惑,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诊所医生的第一执业点必须在诊所,所以鼓励在职医生开诊所的政策一直无法落到实处。

而这一点在2010版诊所基本标准中也有体现,当时对于诊所人员的基本要求是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1名注册护士,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而在2019年修订版中,对于执业医师的资格比之前要求变高了,要求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但并没有规定一定要求是全职医生,也没有对医生数量提出强制要求。在护士配备方面,要求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取消建筑面积要求,办诊所门槛降低!

曾在台湾开了十年诊所的医生黄钜惠曾向《看医界》分享她开办的第一间诊所,门面很小,只有36平米,“台湾诊所面积规定没那么严格,当时只有一个概念,简单、省钱,地点在711旁边,借着他们的流量。”

而在大陆,此前2010版诊所标准对于诊所的建筑面积,要求不少于40平方米,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这一硬性要求,从房租、装修方面都会对于开办诊所造成一定门槛。

而这次修订版中,取消了对于面积的要求,只对基本设备和急救设备提出了要求,但要求诊所需要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此,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认为,诊所标准不再强调面积至少40平米,但要求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比较客观,同时,增加的信息化建设,要求能够满足日常监管,都是不小的进步。

第三方合作范围扩大

近年来,国家政策对于第三方医疗机构的鼓励力度加大,在诊所与第三方医疗中心的合作方面,这次标准也从此前的临床检验、消毒供应的服务采购,扩大到了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其他医疗机构的服务合作。

在老版本标准中,还有一条要求“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而新版本中也删除了这一条。

据了解,这次试点文件的标准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徐毓才表示,这次诊所设置标准的修订与5月份卫健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基本一致,美中不足的是,与深圳等地的探索相比,并没有给予诊所可以设置多个专业的规定,也许并不利于设立联合诊所,希望在试点过程中得以完善后向全国推广。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

(2019年修订版)

诊 所

定义: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010年版本职称要求为执业医师)

(三)护士配备。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2010版要求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❶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❷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❸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相较2010年版增加医学影像、心电、病理等)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2010年版本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在建筑布局要求开设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室、处置室不少于10平;观察室不少于15平)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此条新增)

(删除“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这一条。)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❶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010年版本职称要求为执业医师以上)

❷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2010年版本为4台以上,职称要求为主治医生以上)

(二)护士

❶护士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❷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2010年版本在建筑面积上有要求,新增院感防控要求)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010年版本为不少于9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010年版本为牙科治疗椅1台,其余设备数量要求均为1个)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相较2010年版增加了医学影像)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此条为新增)

(删除“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这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