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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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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集团投融资法律注意事项(上)

来源: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作者:法律事务部 发布:2016-11-09 14:08
据网络报道,比尔·盖茨说:“下一个可以与我财富比肩的人,一定出现在健康产业”。马云说:“能超过我的一定在健康产业”。虽然我不知道他们二位到底有没有说过这样的话,但是从这两句话足以看出健康产业的无限前景。

而医生集团,便是顺应这个潮流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2014年,政府推出分级诊疗,为的是,让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不再集中于大型医疗机构。特别是2015年初,国家颁布《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医生多点执业进一步得到松绑,国内各种医生集团相继登场。据中国医生集团大会组委会发布的《中国医生集团发展蓝皮书(2016)》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现在有近百家不同的医生集团,其中不少还赢得社会资本青睐。比如:2015年5月,大家医联获得投资机构2000万元投资;2016年4月4日,张强宣布张强医生集团完成数千万融资;2016年5月,博德嘉联获千万级融资……正是应了红杉资本合伙人陈鹏辉那句话,得医生者得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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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集团要不要融资

医生集团是否融资,个人认为取决于医生集团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也就是说取决于医生集团是往轻资产方向发展,还是重资产方向发展。比如说,医生集团通过与医院签约提供服务,是一种几乎不涉及重资产投入的执业方式,这种合作模式是不需要融资的。但是,医生集团若出于未来的发展规划,需要有自己的实体机构来落地,比如张强医生的日间手术中心,打造一家配置齐全的日间手术中心,需要至少3000万元的成本投入。这对于医生集团来说,显然是重资产,融资是最好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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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集团投融资法律问题

一个投融资过程至少需要6-12个月,主要经历项目初审、尽职调查、投资协议谈判、股东会决议、协议签署、投资款到位、工商变更几个步骤。鉴于其中投资协议将就投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等所有事项落实于纸面,是投融资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本文仅围绕投融资协议中常见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1投资方式:现金和资产


投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等,到位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出资和分期出资等方式。

投资方出资方式大致有以下5种:

1.资金一次性100%到融资方账户,落袋为安;

2.一部分资金打到融资方账户,另一部分资金放到双方共管账户里。这种方式既显示出了投资方的资金实力与投资诚意,又可以使投资方能过在确认融资方资产质量之前,对共管账户里的资金使用加以约束。

3.一部分资金作为股权投资,另一部分资金作为债权投资。如果经过一段时间,投资方确认融资方的资产质量,对未来充满信心,则会选择将债权专为股权投资,俗称“债转股”;反之,则要求融资方欠债还钱。

4.按照合作进度付款。比如签订协议时支付30%,资产交割时支付40%,工商变更时再支付剩下的30%。

5.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付款。比如投资方有的会按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来分期支付投资款。


2无形资产:商标、品牌与专利


中小企业家的产品品牌意识相对淡薄,很少会想到为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商标注册。而大企业则很重视无形资产,当投资方是产业巨擘时,除了投入资金之外,投资方很可能会提出商标、品牌与专利的使用问题,并将上述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或者另外要求在销售额中按照百分比提取费用作为使用费。

作为融资方,在面对投资方作价的无形资产时,要注意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有效期、使用权和使用年限等方面。


3股权比例:控股和参股


控制权几乎是所有投融资谈判时博弈的重点。公司只有100%的股权,总有大小股东之分。一旦获得控股地位,尽管企业不是大股东所有,但是却可以为大股东所用。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就意味着,当公司大股东股权比例大于三分之二,就可说一不二。

    那么,该如何保护小股东呢?好在,《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就意味着公司可以自行规定议事规则。因此,小股东们可以要求,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经小股东同意通过;董事会决议必须获得小股东提名董事投赞成票等灯。这种保护性条款,相当于小股东获得了全部否决权。


4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1.股东之间互相转让股权,仅是变更了股东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数量较少的中小企业,新股东入主可能会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无法终局禁止的。

那么,投融资双方该怎么办呢?双方大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大股东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反过来,为了保持合作的稳定性,大股东也可以要求小股东,若干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若干年后即使可以转让,也不得转让給大股东的同业竞争对手。


5股权代持


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实践中存在着实际投资人不便于直接出面担当股东角色的情况,这时,往往会寻找第三方代持股份,投资方做影子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形在法律上的风险是:

1.当有一天,实际投资人条件成就,可以堂堂正正做股东时,名义股东需要向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在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权”。

2.名义股东如果遭遇天灾人祸,其配偶、父母、子女因为法定继承人身份,成为第一受益人。名义股东所持权益因继承而归属家人,其他影子股东权益可能因为死无对证而化为乌有。

这种情形下,不妨尝试如下方式:

1.如果商业条件许可,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在代持协议上见证签名,相当于承认“代持协议”,便于以后实际投资人能够顺利“转正”。

2.为了防止名义股东的配偶主张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名义股东的配偶出具确认书,确认名义股东自实际投资人处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分红约定


出资入股,收益和亏损共担,这是基本的商业伦理。然而现实中,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利,同时希望在红利分配上做适当的倾斜。这就好比公司是一辆汽车,股东们应该共同拥有这辆汽车并有权驾驶操控它,但是,有的股东很乐意将驾驶操控权让给其他股东,自己只是坐车;当然,它会要求其他股东用心开车,把自己平安送到目的地。这种情形下,股东之间该怎么办?

对此,公司法给的一般性规则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同时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改变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因此,双方可明确约定:小股东有固定收益、优先分红权

另外,公司法中规定,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属于股东会职权,即分红需要开股东会,这就意味着,分红的主动权操控在大股东手中。所以,可能有人会遇到这种情形:公司有利润,但大股东就是不同意分红,小股东很被动——钱放在银行多少有点利息,放在公司反倒没有收益。

针对上述情形,建议小股东可以要求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在公司有利润的情况下,每年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分红。


7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做得好,可以增加管理层的向心力、凝聚力,但如果设计得不好,可能会收到负面激励。因此,股权激励应注意:

1.公司股权的购买价格要有吸引力,价格虚高,股权激励就变成了赚员工的钱,不得民心。

         2.股权不能白送,或多或少要让管理层出资购买,这样才能尽心工作,和老板在利益上保持一致性。

3.考虑到员工离职的情况,对员工应做出回购约定。否则,股权一旦外流,引入不熟悉的股东,会增加沟通成本。

4.股东人数过多,七嘴八舌,众口难调,将导致股东会成本增加并降低决策效率,所以应确定三至五名核心持股成员,其他成员可以实行股权代持。

5.可以让入股的员工先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然后以该企业作为股东。而且,这样做的好处是,合伙企业只需征收股东个人所得税,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有利于股权激励对象做好税务统筹。(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