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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发文!12 月起实行「证照分离」,社会办医迎来重大利好!

来源:轻松开诊所 作者:轻松开诊所 发布:2019-12-04 09:42
医改最新进展,继续放管服!

11 月 29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 12 个医改实施方案。

图片来源:法规司

此次卫生健康领域的「证照分离」是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该文件要求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关于《通知》重点,节选如下:

1. 实行诊所备案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为备案管理。

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其中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2. 执行调整后诊所基本标准

前不久国家卫健委公布 2019 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通知》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也遵照执行。

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

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3. 主治及以上医师全职或兼职开诊所

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 5 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这也就是说,在这些自由贸易试验区,诊所医师也将要求主治级别以上了。

4. 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

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过程中,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5. 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6. 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

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实行单独分组,定向评审,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定向评审取得的职称,原则上应当限定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当取得全省(区、市)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

7. 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

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

8.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设置审批二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将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个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一,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9.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全面实施医疗机构电子化登记管理,缩短时限、精简材料、压缩环节,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10.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这次《通知》反复提到的就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几乎在每个实施方案里都强调了这一点。

《通知》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随即抽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疗机构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发挥信用体系约束作用。

由此《通知》看来,医改方面的放管服改革试点面积不断扩大,影响也将更加深远。广大医务工作者做好应对工作,加快适应,积极参与到医改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