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介绍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抗疫风采>列表>详情

本地防控

地方协会丨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关于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作者: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发布:2020-01-31 17:28

各社会医疗机构: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展迅猛,防疫形势严峻。“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领导人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上海市于1月25日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全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最严举措,细化落实各项联防联控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切实保障市民健康和城市公共安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卫健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有效应对,保障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健康安全,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向全市各类社会医疗机构发出倡议:全市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紧急动员起来,采取严格、有效、深入的措施来打赢消灭疫情的攻坚战,坚决遏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各社会医疗机构要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提高到政治高度,作为本单位当前的头等大事。各社会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细化防治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实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以院长或机构负责人为组长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具体防控措施,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二、加强培训,及时掌握防控要求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7号)、《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指南(试行)》、《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现场消毒技术指南(第三版)》,组织全员培训,全面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要求和医学知识,提高早期识别诊断、转运和防控工作能力。为加强对广大医务人员的肺炎疫情防控培训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指导委继教中心开设了国家培训交流平台,集中优势资源,推送疫情防控政策、防控知识和培训课件并开展工作交流。有关学习途径可通过“中国继续医学教育网”查询。

三、加大防控,院感措施落实到位

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手卫生、病区管理、环境通风、消毒隔离和医废处置等医院感染控制各项措施。要做好患者、探视家属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严防院内感染和交叉感染发生。无“发热门诊”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收治发热病人。来院人员需进行体温检测,发现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的患者,必须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按照疾病登记的规范要求进行全面完整信息登记,并立即就近转诊至设有发热门诊的上级医院。对老年护理院和住院病人应加强防控管理措施,适当减少探视时间,登记探视人员个人信息,并对所有进入病房的探视人员都要进行体温检测。

四、依法执业,努力做到“四个确保”

各社会医疗机构主动进入国家卫健委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定型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来防控”的定性和定位开展疫情防控,进入传染病应急防控状态。努力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人员在岗,确保设施完好,确保物资充足,确保信息畅通。各社会医疗机构要继续依法依规开展诊疗工作,坚持规范运营管理,做好必要的物资储备。不能哄抬诊疗价格,不能囤积医疗物资,不能高价贩卖防护用品,不能虚假宣传或散布不实谣言。

五、清查排摸,全面了解员工动态

各社会医疗机构应对本机构内全体员工的近期行踪动态和健康状况进行清查排摸。对前往过湖北省的员工要求暂不返沪。已经返沪的员工或有与湖北省人员接触史的员工须向单位主动登记信息,早晚测量体温,自我隔离观察,避免外出。如有不适,立即到辖区发热门诊就诊。

六、落实宣教,科学宣传防疫知识

各社会医疗机构积极利用医疗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APP新媒体、编印宣传手册、图片、易拉宝、宣传廊、LED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少外出的生活习惯,指导公众特别是重点人群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坚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防、可治、可控的信念,消除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七、服从调遣,积极配合防疫部署

各社会医疗机构需按照上海市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疫情防控流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坚决服从市政府、市卫健委的统一部署和调遣,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按照防控要求规范操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防疫单位报告防控情况。各社会医疗机构须根据自身防控能力和现状,权衡各机构开诊时间,做好安全防护。延缓开诊时间的机构,向病人作好停诊解释工作,避免发生医疗纠纷。

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会持续关注疫情进展,及时督促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参与本次疫情防控工作,积极贡献我们社会医疗机构的力量。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上海市委、市政府、市卫健委的精心部署下,在全市广大医务人员的无私奉献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配合下,我们一定能打赢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硬仗!


 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2020年1月30日



附件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0号)

附件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7号)

附件三 《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指南(试行)》

附件四 《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现场消毒技术指南(第三版)》


长按识别二维码

获取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