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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维权

根据病情调整方案 无损害不侵权

来源:医师报 作者:医师报 发布:2014-05-13 00:00
医方除在个案中及时地更正诊疗方案或其他适当的医疗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尽到正确的告知义务,保持良好的医患沟通。

案例回放:

  3月10日,腹胀不适1年多的高某入住当地人民医院普外科治疗,自诉无恶心呕吐,大小便无异常。接诊刘医生查体:无胃肠型和蠕动波,腹软,无反跳痛,肠鸣音正常,移动性浊音阴性。结合腹部彩超和CT等检查,刘医生初步诊断为“腹膜后肿瘤”。因符合手术指征,安排高某手术。一月后,刘医生在全麻下为高某进行剖腹探查,术中经多科会诊,探查发现患者为结肠旋转不良,便及时为其行“肠旋转不良固定术”,手术过程顺利。

  出院后,高某认为该医院手术前诊断和手术后诊断不一致,以误诊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医院赔偿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院虽在术前与术后诊断上不一致,但该患者的肠旋转不良的症状极为不典型,术前按诊断学常规初步鉴定为“腹膜后肿瘤”完全合理,通过其后术中探查进一步明确了诊断,完全尽到了谨慎的义务;且该修正诊断的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损害,故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分析:无损害后果 不构成侵权

  法律上判定侵权的依据有三条:存在着违法或过错行为;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到医疗侵权(损害)案件中,则须具备:医方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患者健康损害后果的发生,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本案中,医方虽在诊疗过程中及时根据病情做出诊疗方案的调整,可经相关鉴定其并不存在着过错,且患者本身也没有损害后果。因此法院判决医方不构成侵权。

根据病情变化调整诊疗方案 合情合理

  医疗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根据病情的变化做出诊疗计划的调整是医生负责的态度与正确的做法。法律上要求诊疗必须规范化,并不排斥个体差异化的治疗,以及根据病情的发展变化做出诊疗上的相应调整。本案中患者的“肠旋转不良”症状极不典型,手术过程中,医方根据剖腹探查的结果并经过多学科会诊,最终确诊患者为“肠旋转不良”,并及时进行了相关的手术治疗。该医方尽到了医疗专业的注意义务,因此,医方在该诊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

医患信息不对称 及时告知是良方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患者医疗知识的缺乏,会造成患方对医方诊疗行为的临时更改产生疑惑。因此,医患双方的沟通及适当的医疗告知,是医方应当重视与切实实施的一项医疗行为。否则,在医疗专业人员看来正常的诊疗措施会令患者难以理解,由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医疗告知中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笔者总结了告知时须注意的事项:首先,告知的时间应及时。实践中,医方往往认为是否告知病情并不影响诊疗行为的正常进行,而因此懈怠或只是事后予以说明。但是,从患方的角度而言,及时了解病情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对于医方没有尽到告知这一程序性义务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告知的内容要详尽。特别是病情特殊或复杂的病情及一些有创诊疗方面措施。此外,还包括上述诊疗行为的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甚至不同医疗方案的具体评价。否则有可能侵害患方的医疗选择权或决定权,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后果。再次,告知的程序上除了要口头交代与沟通之外,还要保留书面证据。由于医疗侵权实行举证倒置,如没有相应的书面确认,则医方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提示

  疾病是不断进展的过程,现代医学借助各式各样的辅助检查来确定疾病最后的诊断,但由于人体具有差异性,尽管医方用尽现有的医疗手段仍然有可能造成如本案中的“误诊”。因此医方除在个案中及时地更正诊疗方案或其他适当的医疗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尽到正确的告知义务,保持良好的医患沟通。此外,大力加强医疗科学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是消除人们对医学诊疗行为误解的重要举措。这样能消弥大部分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以促使医患关系能最终达到相互理解、和谐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