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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维权

手术公证具有免责效力吗 

来源:健康报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 李若男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王岳 发布:2017-05-25 15:05

【编者的话】

在最近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外科风云》第40集中,有涉及对疑难重症、风险较大手术进行手术公证的情节。这引起了一些患者、读者对公证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与询问。本期特邀请专家就相关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疑点综述】

第一,手术公证的本质究竟是合同还是一种证明文件,其与手术知情同意书有什么区别?

第二,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进行了公证后,若手术出现了事故,医院就真的可以免责吗?

第三,手术公证的适用范围,这一措施对所有患者适用吗,可以作为一项制度性措施进行推广吗?

第四,假设手术公证要全面落实,这一制度应与哪些法律相衔接?

是对知情同意内容的公证

所谓手术公证,指患有疑难杂症和病情危重的病人,在接受手术治疗前,医院将其病情、手术方案、手术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方,如果患方自愿接受手术并愿意承担手术中出现的并发症、医疗意外等风险,医患双方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手术公证文件视为一种合同。患者的知情同意是进行医疗处置的前提,为了保护患者的权利,我国要求知情同意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体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必须依法签署的手术同意书并不是合同,因为同意书中所列的患者疾病、诊断依据、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术后可能出现的感染和并发症等,是医生告知患者有关病情和手术统计数据的真实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并不是医患双方协商确定的。将手术知情同意书看做合同,是对法律和事实的错误理解。手术公证的实质是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内容的确认,它不仅可以证明同意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还可以证明医方确实尽到了告知义务,患方行使了知情同意的权利。

法律效力有多大

在现实中很多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常常会以术前没有签字,麻醉书和手术同意书是术后补签的,医生没有告知全部信息,住院记录不完整或者有篡改这些理由来证明医院诊疗行为有过失;而医方则会说患者是术前同意但术后又反悔,双方各执一词。而手术公证起到了固定证据的作用,有很强的证明力。如果术后发生了伤亡,若是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若是因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和手术意外引起的,并且这些并发症和可能出现的意外已在公证书中列明,从知情同意的含义来看,该风险就应由患者承担。

因此笔者认为,手术公证并不具有免责的效力,也就是如果日后医方存在过错,且造成了医疗损害,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实践中,它更多起到的是促进双方沟通,审慎客观地与患者达成“认知共识”的作用。长远来看,对于疑难重大手术,医院可以与患者协商通过公证固定术前谈话的内容;而对于一般性手术,医院可以通过自行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术前谈话内容的,这样会提高术前沟通质量,让患方理解手术性质与后果,以进一步减少医疗纠纷。

不能违反公证自愿原则

手术公证的程序一般要求医患双方亲自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鉴于其复杂的程序和较高的经济成本,所以如果医院要求每一位手术患者都去进行公证,不仅不现实,也违反了公证自愿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当前环境下,手术公证更适用于危重患者,在危重患者进行手术前,医院可以和患者及其近亲属沟通,告知患者有这种选择,但不可强制其进行公证。

实践证明,手术公证是有利于缓解医疗纠纷的,比如浙江省湖州市中心医院医务处负责人表示,在该院,手术公证后造成伤亡提起诉讼的比例远低于没有经过公证伤亡后提起诉讼的比例。因此,在给手术公证加上严格的适用条件后,是值得在各大医院推广的,但适用的前提必须是患者自愿选择。

需要立法衔接与配套

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体现了现代医患关系尊重人权、平等保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的价值追求,而手术公证制度则是对医疗知情同意书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为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新的思路。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医疗知情同意制度,并在该制度下规定,对于危重病人,医院可以主动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在患者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进行手术公证。

另外,应在《医生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与手术公证相关的注意义务、责任意识以及道德准则。

最后,对于手术公证的细节问题,如公证费应由谁承担,鉴于公证对医患两方都有益处,公平起见,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