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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服务

医生集团投融资法律注意事项(下)

来源: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作者:法律事务部 发布:2016-10-11 14:23
医生集团投融资法律注意事项
医生集团投融资法律问题




14核心成员竞业限制


投资方出资后,可能发生融资方核心成员离职,跳槽到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另起炉灶创业,从而与融资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怎么办呢?律师建议,在投资协议中加上核心成员的《禁止承诺函》作为附件。

当然,这种文件也是“防君子不防小人”。有些职业经理人,可能会通过“代持”等方式开设自己的公司,做影子股东,这事实上违反了竞业承诺。


15排他性条款


男女热恋时,常常会对月盟誓,非你不娶、非你不嫁。而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却不会说非你不投,而是全面撒网、重点培养。但是,投资人却又不喜欢融资方三心二意。所以,投资人会在协议中设定排他性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若干日内,投资方有权与融资方就拟进行的投资调控进行独家谈判。

反过来,如果融资企业觉得投资方的确不错,希望进一步发展,接受了排他性条款。但是,这样存在的风险是,如果谈判失败,既浪费了时间,还有可能错过了合适的投资人,甚至导致资金链中断。

这种情形下,融资方又应该如何来自我保护呢?律师建议,融资方通过协议约定投资方对此支付一笔“投资保证金”。


16外商投资


相对而言,在中国,外商投资的审批手续比较繁杂,需要到商务部、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办理许可前置。如果投资方是境外公司,在投资主体、汇率约定、反垄断审查、工作语言和适用法律等方面,需要格外注意。

在此仅举一例加以说明:2012年4月初,一家德国企业和一家中资企业在上海签订投资协议,德方投资额折合人民币3.2亿元。此后又花了三个多月的时间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等到8月初正式出资时,争议出现了——双方在签署协议的时候没有约定汇率。

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币投入资本有合同约定汇率的,在收到外币资本投入时,按合同约定汇率折算;没有约定的,按收到外币资本投入当日的汇率折算。”

具体到本案例中,2012年4月初欧元对人民币汇率是8.3,但是到了8月初,人民币对欧元下跌至7.8。也就是说,德方出资时要比预期多支付6.5%。


17破产清算优先权


企业破产时,清偿顺序如下:担保债权-员工安置费用-欠缴政府税费以及普通破产债权。如仍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股东再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因此投资人平均分配到财产的可能会很少,怎么办呢?双方可以在协议中作如下约定:最终可供股东分配的清算财产,优先由投资人收回投资金额。

比如:张三向李四企业增资扩股,企业估值8000万元,张三投资2000万元,新老股东股权比例2:8。如果协议中约定张三具有清算优先权,假如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后可供股东分配的资产仅有2100万,则张三会优先拿走2000万元,剩下的才归李四。


18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对于保护投融资双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具有重大作用。保密范围不仅包括客户提供給合作伙伴的信息,还应包括对公司设立项目本身的保密。保密条款应当包括不披露、项目结束时归还、无法归还的要保证“无害使用”三要点,并约定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

例如: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果最终不能达成合作,双方应立即向对方返还所有包含或反映有关保密信息的书面资料,不保留整个文件或其部分内容的任何复印件、摘录或其他任何复制品或电子文档。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各方都不会通过使用保密信息损害对方的利益。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因此給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9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对约束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以及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属于每个合同中必备条款,其重要性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注意不要太笼统,不同的违约行为,应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

    2.应注意违约责任程度的对等性,以及各方的承受程度。


20合同效力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比如,“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甲方投资款全部到账之日起生效”,虽然都成立,但生效时间是不一样的。   

未生效投资协议的情形主要有: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如外商投资需商务部门审批)才生效,而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

    2.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成就前的;

    3.附期限合同,在期限截止前的。


21不同版本协议中,签约主体的变更


时下大龄男女越来越多,父母看着心急如焚。于是,在一些城市公园里,操心的父母们自发组织起“相亲会”,互相交换儿女们的信息。如果觉得条件合适,就回去说服儿女,约定相亲时间。相当于,“项目初审”是父母代替完成的,到了“尽职调查”时,儿女才出面。

    投融资很多时候亦是如此。比如集团企业在战略投资时,前期诸多工作、协议是由集团投资部来主导完成和签署的。到了投资的时候,集团可能会选择旗下的与融资公司业务相匹配的某个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签署投资协议。古语说“父债子还”,但是,从法律上而言,父与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父债还真不用子还。

因此,为避免上述由于前后主体不一致带来的纠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双方一致确认A集团(投资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A集团的关联企业,B公司(融资方)承诺无条件同意并全面配合该等转让。


22合同中的人文关怀


    1.平等与尊重

    趋利避害是资本的本性,投资者为了规避风险,有时会在合同中设定一些不对等条款,将己方的权利最大化、责任最小化,甚至有的合同这样表述:“乙方要以令甲方满意的方式做到以下几点:……”。笔者认为,这种表达方式有失妥当。毕竟,投融资双方于合同而言,是平等的主体,最起码互相之间要做到最基本的尊重。

    2.多用积极建设性语言

合同拟定时,在语言风格上要注意措辞,尽量少用“控股”、“并购”之类的词汇,多用“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战略合作、共同发展”之类的表述。

曾有一个战略并购项目签字仪式,控股方办公室准备的横幅是“A公司并购B公司签字仪式”,这种措辞无疑会给原股东心理形成压力,于是经过协商,横幅修改为“A公司与B公司战略合作签字仪式”。这样给B公司原股东的感受就会好很多。

结 语

不管投资协议签署得如何全面严密,真正可以维系合作关系的,不只是法律契约,更有心理契约,也正因此,才会有人说,投资就是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