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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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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访

七问社会办医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发布:2014-11-21 00:00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

  新华网北京1月10日电(记者吕诺)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意见将如何把社会办医引入快车道?新华社记者9日专访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

  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均可设立港澳台独资医院

  问: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以及社会办医服务领域要求,是否会降低门槛?

  答:意见提出,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将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其他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合理设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要求,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履行独资医院审批职责。

  意见提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不低于20%

  问:在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疗设备方面,会否放宽要求?

  答:意见要求,各地要科学制订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对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

  同时,引导和支持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

  问:如何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答:意见要求,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支持将具备较高水平的非营利性医院优先纳入医学高校教学医院范围。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参与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并扩大其所占比例;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保、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非公立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将列入“黑名单”

  问:如何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监管?

  答:意见要求,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控与评价范围。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同时,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监管作用;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

  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

  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意见对此将如何贯彻落实?

  答:意见要求,制定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指导意见,重点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注册、执业、责任分担等有关内容。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在工龄计算、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以及人事聘用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的衔接机制。为名老中医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

  对具备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审批简化流程

  问:在发展社会办医中,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如何履行职责?

  答: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履行对社会办医的规划、准入、扶持、指导、监管等职能。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二是加快落实非公立与公立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运行发展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对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加强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严控公立医院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空间

  问:如何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卫生资源规划范围?

  答:意见要求,国家完善卫生资源规划指导性文件,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