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介绍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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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作者: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发布:2014-11-26 00:00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会员的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会员的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的类别和条件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七条的规定,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

  1.获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学检验所、健康管理及体检中心、老年护理机构等),及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育、咨询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及学术团体;

  3.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

  (二)个人会员

  从事与医疗卫生行业或有关行业相关工作的个人。

  二、会员的吸收和审批

  凡参加本会的单位应获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事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办理入会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各类会员的会员证书统一印制,由理事会授权协会会员管理部门颁发。

  三、会员享有的权利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做如下规定:

  (一)单位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投融资活动及联谊活动;

  2.单位会员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研讨班及学术会议的人员,会务费酌情减免;

  3.免费获得本协会编印的内部资料;

  4.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协会在会员单位依规开展的评优表彰权;

  6.享有协会提供的专家技术指导、法律咨询及权益维护等服务;

  7.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权威、专业信息和其他服务。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2.有资格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本会组织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所选派人员必须是本会会员;

  4.享受优惠订阅本会主办的期刊、简报、有关信息统计资料等;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的义务

  会员应按照《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履行会员的义务。

  五、会员的会籍管理

  1.不同类别会员入会应填写相应的入会申请表;

  2.建立会员档案,并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变动情况;

  3.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未按时缴纳会费者,按《章程》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4.丢失会员证应向发证单位声明,并办理补发手续。

  六、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均应按《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缴纳会费,以支持协会开展活动。

  七、会员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不缴纳会费,又无正当理由的,视同退会。由本会会员组织部书面通知该会员单位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和标牌。

  (三)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