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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丨“个人隐私”王国及其边界

来源: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作者: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发布:2021-09-01 10:22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与其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医疗团队万欣主任合作的医疗法律科普类专栏——《“万”有引力》震撼来袭!本专栏将用「以案聊法」的形式向广大医疗机构解读当前最新的卫生健康法治领域的内容,以期与众医疗机构互相学习,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万”有引力》栏目将以医生学“典”为第一专题专辑,重点讲述“民法典”对卫生健康领域的影响。

医生学“典” 第4期

“个人隐私”王国及其边界

信息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受到日益关注。此次民法典亦加强了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至一千零三十九条对民事权益范围的隐私权进行了界定;界定了隐私和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规定了一系列个人信息的保护、管理制度。

因此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特别注意对包括患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个人私密信息等在内的个人信息等的保护。

而个人隐私王国在不断得到重视的同时,是否存在保护边界呢?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依旧值得我们探讨。


案  例

某医院擅自报道患者就诊信息

被诉侵犯隐私权案
(一)案情:

原告傅某甲(系原告傅某乙与原告马某之子),于1997年8月28日下午在被告某医院进行二次隐睾手术。手术中因麻醉出现问题,导致傅某甲缺氧性脑病,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经某市公安局鉴定为一级伤残。

在此期间,被告某医院院长助理王某(亦为本案被告之一)依据该医院提供的傅某甲住院病历资料写成《良知·理智·法治―有关傅某甲医疗纠纷的了解与思考》一文,经被告某医院及被告某市卫生局审阅同意,由某市卫生局在稿件上写明“情况属实,同意发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投稿到被告甲报社所办报纸。1999年5月10日,被告王某将此稿同时投于被告乙报社,后者在对文章进行了部分删节修改后,于1999年5月13日发表在其所办报纸。

(二)法院观点:
关于《良知》一文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隐私,指公民在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公民就个人隐私享有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睾是一种不太严重且可以治愈的疾病,但由于该病涉及到个人的生理缺陷,根据中国的传统与习惯,成为人们非常避讳且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生活秘密。
因此,“隐睾”病名及涉及隐睾手术的有关内容均属于公民不愿公开的隐私。在本案中,虽然被告王某撰写的《良知》一文中的病历摘要详细描述了傅某甲的手术过程,含有“睾丸下降固定术,隐睾,游离精索,牵拉睾丸到外环口处”等文字,但并未侵犯傅某甲的隐私权。
知识点
个人隐私王国是否有边界?这个问题在傅某的案例中得到了解答。在此文发表前,《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已面向全国对傅某甲事件进行了公开报道。在这些报道中,本属于傅某甲隐私的“隐睾”病名及涉及隐睾手术的有关内容多次出现,所以这部分内容已成为大家公知的事实,使其失去了隐私必须具备的隐秘性的特征;
两报刊登的《良知》一文中与隐睾及隐睾手术有关的术语均在以往的公开报道中出现,并没有超出其他新闻媒体已经报道的内容;
原卫生部、某省卫生厅的有关法规文件中对病人病案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病名、病情等隐私不被他人所知悉。就本案来说,傅某甲的“隐睾”这一病名及“牵拉睾丸,延长精索”等手术术语是构成其隐私的关键组成部分,剔除这些关键语句,剩下的记载手术细节的语句就不再属于隐私范畴。

相关介绍


一、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简介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以下简称“分会”)是一个围绕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患关系服务、自律维权服务、医院管理的法律合规服务与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完善、投融资服务、调研及教育培训服务等领域开展工作的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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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化的精品律师事务所,以医药卫生、金融投资、教育产业、房产家事、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诉讼为专长,并有多个专业律师团队,涉及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劳动人事争议、商事仲裁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及企事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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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简介
万欣律师,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主任、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执业19年,2016年当选全国优秀律师。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卫生健康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组长,司法部“八五”普法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中共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专家,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优秀律师、首届朝阳区优秀律师、标兵青年律师;朝阳区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众多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