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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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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法律讲坛丨第四期: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来源: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作者: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发布:2022-05-23 19:57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发医疗法律培训系列课程——《联合法律讲坛》(以下简称《讲坛》)已重磅上线,《讲坛》由医事法领域资深律师、法学专家携手录制,涵盖医疗机构依法设立、运营、广告、用工、医保、规模化、对外合作、跨境医疗、数据管理、争议解决等多方面内容,对医疗机构可能遇到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全面剖析、风险提示和提出防范建议,特别是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特点,总结过往典型案例和事件,提炼其中的经验和教训,融合于法律培训系列课程之中,课程预计每周一下午播出。通过系列课程,《讲坛》期待和广大观众一起,共同推进卫生健康行业法治建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医疗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期为《讲坛》课程第一版块“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第四期,主题为“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特聘法律顾问、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卢意光律师主讲,主要包括四个法律知识点:

一、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上如何认定?

《讲坛》将告诉你:现行法律法规对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何规定?为什么要禁止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何认定构成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什么法律责任?如果出现医疗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讲坛》将告诉你: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方、承租方将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出租、承包科室法律责任的区别?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合同有效还是无效?

《讲坛》将告诉你: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方与承租方所签署的合同效力如何?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双方之间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四、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托管如何进行区分?

《讲坛》将告诉你: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托管存在哪些区别?医疗机构托管过程中,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联合所”)成立于1984年,是一家扎根于中国并面向国际化发展的具有领先地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多次获得全国及上海市各类荣誉称号。三十几年的积淀,联合所造就了一大批具有丰富法庭经验和非诉业务能力的业界知名律师。多名律师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东方大律师”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多名律师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多个专业领域水平认定。联合所在上海总部的执业律师人数达一百多名,研究生以上学历占50%以上,海外留学背景占15%以上。

联合所致力于打造专业高地、人才高地、海派律所文化高地,总部办公场所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外滩中心,目前已在北京、上海临港新片区、银川、盐城等地设立了多家分所,并持续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分支机构。联合所作为ADVOC联盟成员所,与欧、美等世界各地百余家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及有专长的律师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逐步形成了全球范围的服务网络。

“联之有道、合则共赢”。联合所设立多个领域法律部门。其中,医药健康法律部门深耕医疗领域多年,具备中文、英文、德文、日文沟通能力,对国内外医药健康领域的行业发展及法规演变有深刻、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已出版《医疗机构及医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实务》《医疗合规典型案例解析》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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