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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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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丨医美业务繁荣发展 医疗机构怎样规避肖像权侵权?

来源: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作者: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发布:2021-09-15 16:08
法律科普丨医美业务繁荣发展 医疗机构怎样规避肖像权侵权?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与其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医疗团队万欣主任合作的医疗法律科普类专栏——《“万”有引力》震撼来袭!本专栏将用「以案聊法」的形式向广大医疗机构解读当前最新的卫生健康法治领域的内容,以期与众医疗机构互相学习,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万”有引力》栏目将以医生学“典”为第一专题专辑,重点讲述“民法典”对卫生健康领域的影响。

医生学“典” 第6期

医美业务繁荣发展

医疗机构怎样规避肖像权侵权?


平面广告中大量使用明星肖像霸屏;
视频宣传中常常进行整形前后对比;
效果描述时不加处理引用患者声音……
在医疗尤其是医美行业从业时,
是否遇到过上述现象?



《民法典》实施后,上述行为均可能涉嫌肖像权侵权,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此次,《民法典》独立设置了肖像权章节,加大了对自然人的肖像权保护力度,医疗机构——尤其是医美整形机构、互联网医疗平台,需特别注意对肖像权人的权利保护,规避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至一千零二十三条

第一,将肖像权主体由“公民”扩大至“自然人”,并将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范围由“使用”扩大至“制作、使用、公开”;

第二,删去了对肖像权侵权须“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

第三,新增肖像权合理使用及许可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四,规定对姓名及自然人声音参照肖像权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案  例

张某带其子张小某至北京某口腔诊所修整牙齿,该口腔诊所的医务人员夏某却将其子眼部有马赛克的正面全身照片发至朋友圈,配有“脂肪缺乏症、该病大部分是由于基因缺失导致,它会引起机体营养缺失,并使脑细胞受损严重”等文字。后又在行业内部研讨会上授课介绍“脂肪缺乏症”时使用其子张小某的口腔牙齿照片。

医生学“典”知识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前述案例的判决作出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法院因医务人员在朋友圈发布的案涉照片具有一定遮掩效果,且不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因而未予支持原告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但《民法典》实施后,类案的判决或有所不同。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第1019条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该修订属于对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要件性修订,未有法律另行规定的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一经做出则肖像权侵权行为成立。

★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需特别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诊疗工作:医务人员,特别是对整形外科、特殊伤情等诊疗时,需注意规避将患者照片等肖像权内容归入病历;若肖像信息必不可少,则需获取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避免肖像信息的不正当公开情形。
2.学术交流活动:医学科研人员、医务人员应提前进行合法性审查,非必要不公开有关信息。若肖像信息必不可少,需提前获取权利人的同意,并留存书面证据。使用或公开时,行为人应对肖像进行模糊、遮挡等技术处理。
3.对外宣传:拍摄宣传照片、视频时,医疗机构,特别是医美或皮肤病诊治等机构,应保护出镜人员,包括患者、机构内部人员及其他入院或注册人员的肖像信息,并提前对宣传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征求肖像权人的书面同意,留存书面证据。医疗机构不得伪造或丑化肖像内容,不得擅自改变肖像的使用方式或使用目的。
4.网络风险防范: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数字化风险防范系统,指定专业人员对该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并根据互联网及数字化的发展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及漏洞修补。

5.声音姓名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还需要特别注意对患者声音、姓名等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如录制患者对自身成功经验分享的音频时,应对患者声音进行技术处理,消除患者声音的可识别性。

互联网快速发展,新媒体触手可及,视频照片铺天盖地,对肖像权的侵权不再仅局限于影楼陈列顾客照片的行为。广大医疗机构将在《民法典》的指引下,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和医院管理,保护患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相关介绍


一、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简介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以下简称“分会”)是一个围绕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患关系服务、自律维权服务、医院管理的法律合规服务与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完善、投融资服务、调研及教育培训服务等领域开展工作的分会。

分会设立投融资部、合规部、课题成果部、培训部、自律维权部五大部门。分会人员的地域分布覆盖全国各省份;行业分布覆盖公共法律服务尤其是医疗法律服务相关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医疗、健康、药品等;分会人员按相关业务特长划分组成,分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界别、专业律师界别、院校专家界别、医疗产业界别、药品企业界别、投融资界别等。

诚邀诸位加入卫生健康法治分会!
【加入方式】:
联系人:孙天琪
邮箱:suntianqi@t-s-law.com
微信:15011493045

二、天霜律所简介

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化的精品律师事务所,以医药卫生、金融投资、教育产业、法律顾问、家事房产为专长,并有多个专业律师团队,涉及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劳动人事争议、商事仲裁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及企事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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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简介
万欣律师,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主任、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执业19年,2016年当选全国优秀律师。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卫生健康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组长,司法部“八五”普法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中共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专家,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优秀律师、首届朝阳区优秀律师、标兵青年律师;朝阳区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众多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