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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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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丨医疗损害中的“过失相抵”原则适用的变化

来源: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作者: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发布:2021-09-08 10:18
法律科普丨医疗损害中的“过失相抵”原则适用的变化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与其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医疗团队万欣主任合作的医疗法律科普类专栏——《“万”有引力》震撼来袭!本专栏将用「以案聊法」的形式向广大医疗机构解读当前最新的卫生健康法治领域的内容,以期与众医疗机构互相学习,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万”有引力》栏目将以医生学“典”为第一专题专辑,重点讲述“民法典”对卫生健康领域的影响。

医生学“典” 第5期

医疗损害中的“过失相抵”原则
适用的变化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因此,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这就是“过失相抵”原则。

有关“过失相抵”原则在侵权责任中的表述变化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感受一下

何种情况下,可主张过失相抵。


案例对比
例一:可主张过失相抵,降低赔偿责任

患者凌晨一点入院,值班医生迟迟未进行检查,迟至5点才对患者进行临床检查,经检查后发现需要剖腹探查。但此时患方又拒绝遵照医嘱,拒绝立即手术治疗纠缠于医生为何迟到。最终迟至上午9点患者才进行手术,最终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

例二:不可主张过失相抵,降低赔偿责任
医生对一位临床表现为胃疼的患者诊断为胃痉挛,给予654-2解痉治疗,患方拒绝治疗,要求转往上级医院,转院后诊断为心梗,由于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医生学“典”知识点
《民法典》增加规定了过失相抵的两点条件:
1.必须是同一损害;
2.在损害发生的基础上增加了损害扩大的情形。
★ 例一与例二最大的区别在于被侵权人是否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

相关介绍


一、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简介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以下简称“分会”)是一个围绕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患关系服务、自律维权服务、医院管理的法律合规服务与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完善、投融资服务、调研及教育培训服务等领域开展工作的分会。

分会设立投融资部、合规部、课题成果部、培训部、自律维权部五大部门。分会人员的地域分布覆盖全国各省份;行业分布覆盖公共法律服务尤其是医疗法律服务相关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医疗、健康、药品等;分会人员按相关业务特长划分组成,分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界别、专业律师界别、院校专家界别、医疗产业界别、药品企业界别、投融资界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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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化的精品律师事务所,以医药卫生、金融投资、教育产业、房产家事、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诉讼为专长,并有多个专业律师团队,涉及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劳动人事争议、商事仲裁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政府及企事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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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简介
万欣律师,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筹)主任、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执业19年,2016年当选全国优秀律师。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卫生健康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组长,司法部“八五”普法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中共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专家,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优秀律师、首届朝阳区优秀律师、标兵青年律师;朝阳区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众多荣誉称号。